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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阀在耕地里建了唯一住房

发布时间:2024/3/29 新闻来源:遂溪县浩顺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iisdtr
遂溪县电动阀在耕地里建了唯一住房怎么办?

第一,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必太过于惊慌。第二,要尽早查清是建在基本农田上,还是一般农地上,两者都属于耕地,但管制的要求大不一样。第三,到底建了多久了,还存在超宅基地使用面积等行为不?

作为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的笔者,对于这种情况处置过多起,若不是近两三年才顶风违建的,未必就到了非常糟糕的地步。

一、基本农田和一般农地都属于耕地,若建在一般农地上可以补办建房手续,多年前就建在基本农田上的必须通过土规调整后才能办理手续。

(一)占用一般农地建房的处置办法。一般农地只需转成建设用地,就可以用来建农房。所以,符合建房条件且宅基地面积未超标的,首先申请土地农转用,就是要求国土部门将一般农地转成建设用地,然后按规定补办建房手续。笔者就一次性处理过此类情况好几起。

(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处置办法。基本农田的使用管制是最严格的,这条红线最好不要踩。

(1)若是近年吧两年才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的,谁也救不了,顶风而上,拆除复耕。

(2)若是多年前就占用修建的,一时难以合法化,只能等待下一轮土规调整。笔者在2016年处置过几户,先将占用的基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然后才补办建房手续,但未全部处置好,因建设用地指标太少,要保发展用地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预计明年,再争取处置一批,以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特别提醒的是,建在基本农田上的农村群众唯一住房,各地原则上会在一定的时期作为遗留问题解决一批,一定要把握住这种机会。笔者所在地,就是有些户在统一解决时,不当一回事,从而变成了真正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二、处置此类问题,建房时间也是影响处置结果的重要因素。

(一)近一两年才修建的,“两违”整治的重点对象,占用基本农田的拆除复耕。今年,已开始启动首轮农村违建拆除工作了,基本农田上建房的,将挨头一刀。

(二)建房已有一定历史的,若群众意见不大,可以保留使用,但一时想完善手续比较困难,需按前文所述抓住机会才能在调整土规后办理。

三、处置此类问题,还需考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因是唯一住房只需考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是否超标。若超标的,特别是严重超标的,必须进行整改达标后,才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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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占耕地建房被强拆,要事先通知当事人吗?

你好!我是村姑说村事,我们这边正在进行违建清零行动,回答你这样的问题属于条件放射。

首先回答:强拆违章建筑事先必须通知当事人,这是肯定的。

但是最想说的是:在风声日紧的情况下,你有胆子占耕地建房,看来绝不是一般人!大家都知道,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要自己建房子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获取到有关证书,才能开始建房。否则一律属于违章建筑,属于拆除范围。

因题主的问题,这里首先告诉你强拆的程序:

一、立案。就是折法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责任时,决定立案处理。二、调查。调查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相关笔录。三、决定。第一,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陈述、申辩。第二、听证。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自送达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建议请个律师来维权。

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一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效力了。二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效力了!

所以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违建被拆除,建房人应该是有相当损失的。老百姓讲这叫自作自受。然而违建为何越拆越多?屡禁不止?违建内幕你知道多少?正如题主这样明知道在耕地上建房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自负后果,可为什么还敢建?

其实。老百姓都清楚,只要房子建起来了,就没有白拆的!敢建违章建筑的不是黑社会就是背后有硬人!无代价被拆的违章一定就是那些最恓惶的人,无依无靠的老实人。那些矗立多年拆不掉,挣了许多钱之后又突然被拆的,那个不是得了补偿的?补偿哪里来?您能想得到吗?

农村唯一住房是违章房怎么处理?

不管农村还是城市,国家对所有居民都会给予“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按照题主的题意,在农村有一套住房,但被认定为是违章房,对于这样的房屋,国家相关的处理方法,下面我来介绍一下自己的情况,与题主有点类似。

我家在当地也有一处留存了40多年的违章房,这处房子是父亲早年在自留地旁盖的房子。当年父亲从奶奶家出来后,来到现在居住的村子,年轻的他就在该村落户,并分得了10多亩田地,为了便于耕种,父亲就在自留地旁盖了一间土坯房,后来在我出生后进行翻盖,当时这样的房子村里也没有相关政策进行管理,我们一家四口人就在此快乐幸福的生活了20多年,后来我与弟弟相继到市里上学、上班后,将父母接到城里生活,这处违章房子也闲置了10多年,今年在确权的时候,被认定为违章房,村委会通知办理相关手续时表示,这样的房子可能面临强拆。但任何事都有一个迂回的过程,经过我们家人与村委会的沟通,这处在村里唯一的住房要经过村委会、乡镇、县,一级一级的申请,而且缴纳一部分费用,可以保留下来,并能拿到房产证。于是按照这样的做法,我们在今年10月份,将这处有40多年历史的老房子留存了下来,还有了正当的手续。

题主的这处房子不知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国家有相关规定,只要是1992年之前建的房子是国家承认的,如果属于违章进行拆除,还能有一定的补偿,这个时间段之后的房子,如果是最近建的违章房,不仅没有补偿还会面临强拆。因为,违章建筑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即使像我一样经过一级一级的审批,也是没有效果的。

所以,题主可以按照我所阐述的情况,定夺自己的问题,希望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有合法手续,但被拆迁方不同意拆迁,拆迁方是否可以进行强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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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来,我国的强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强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违促拆迁”各种拆迁手段屡见不鲜,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类型列举的方式加兜底条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为地方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有余地,我们就能看到:许多地方以“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由,任意按照“旧城区改建”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地方上进行的商业性拆迁,也一脸无辜,声称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此等公共利益伪装频频出现在各地实践中。

(一)谁有权强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这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由此终结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

(二)何种情况会引起司法强拆

作为被拆迁企业可能引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腾退的风险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

第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

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

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这样几种方法,来完成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的方法。针对拆迁方用的方法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区别,做到有的放矢。

(三)对于强拆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偷拆及应对

本团队律师代理了某公司拆迁案,该公司在和拆迁方的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时,遭到了偷拆。拆迁方在这个时候偷拆,一方面是因为想在谈判中占据上风,让我们的被拆迁企业产生恐惧;另一方面又想尽快结束谈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个清晨,整座城市还没有睡醒,拆迁方已经开始行动了。拆迁方大量工人和车辆开进了厂区,随行的还是大型的混凝土搅拌机。拆迁方破坏了部分设备的同时,用混凝土将生产、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为是何等的无耻和无畏!因为我方被拆迁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视频,在得知其行为后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立案侦查。迫于我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察找对方提取了笔录,对方只有承认事实,并在拆迁中积极约谈我们,使我方的拆迁谈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和企业反复讲到取证和证据的保存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的保存,我们才能在遇到偷拆时不至于慌了手脚,不至于在厂房、设备被毁损后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了,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后的损失;才能在向警方报警时,有让警方不得不立案侦查的砝码。

通过本案的办案经验,团队律师提醒各公司在拆迁中做好证据留存的准备,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监控视频完整的记录下了拆迁方的“恶行”,为我们后来的立案和谈判工作争取了主动。

一户一宅违建怎么处理?

作为管理过多年农村宅基地工作的笔者,特来作答。

针对农村一户只有唯一住宅的违建,其处理主要围绕建房资格、修建时间、土地性质这三个关键词分类处理,既可能涉及补办手续、整改办证,也可能涉及拆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关键词:建房资格。一句话就是“资格不符,只有拆除”。这是最最基础的一个条件,不具有在农村建房资格的人,不管是占用的什么土地、建成了已有多久,都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也不管你到底是不是只有唯一的住房,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至于确权颁证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具体来说就是修建该住宅时,当事人是不是土地所在村的村民,若当时户口已迁出或已是城镇户口,无论如何也不具备修建农房的资格。

只有在修建该住宅时,仍在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才会考虑建成的时间及所占土地性质的问题。

第二关键词:修建时间。一句话就是“修建越早越保险”。一般来说,只要是该村的村民,在199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管是占用的什么性质的土地,原则上都会按遗留问题处理,给予确权颁证。1998年之后,农村建房管理就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都是重点惩治的对象,确权颁证的难度越来越大,拆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至于1998年至2008这一段时间违规修建的农房,除建成豪华别墅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外,不少地方也会作遗留问题给予办证(当然是要具备建房的基本资格: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和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第三个关键词:土地性质。一句话就是“基本农田最好莫碰”。这一个关键词,在2008年之后越来越重要,这以前修建的农房(哪怕是占用基本农田)作遗留问题解决的比较多,但在这之后,只要占到了基本农田(D级危先建和地质灾害迁建除外),就是碰到了高压线,特别是最后几年,“拆”是最常见的情况。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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